命理觀念澄清-避厄扮演法的使用前提條件

之前我有提過用扮演法改運的方法,也就是用替代的現象去取代命盤上原有兇相。

但這個方法有個「非常重要」的前題,命主的行為必須與跡象本身相當,如果不相當是沒用的。

比如命盤有嚴重的血光之災,不是捐血就沒事了,至少也去動個真手術,比如醫美手術,現象程度與跡象嚴重度之間至少要相當才有可替換性。

一樣是官非,那至少也去真的打個訴訟跑法院。你去律所坐著喝茶只會被收hourly charged 的諮詢費,並無法閃過官非,何苦呢?

大家如果覺得跑法院怕惹爭議。那我推薦大家去舉發專利,專利舉發失敗就可以到智慧財產商業法院跟智慧局打官司。

以通用解來說,我會建議大家日常多多行善,有災厄跡象出現時保險先買好,至少可以大事化小破點財解決。那些小巧門騙不過老天爺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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